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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會於數日前接獲本會贊助會員通報,友愛路一處民宅,不當飼養犬隻造成傷害。
經前往勘查蒐證,發現狗狗除了飼料、飲水都有問題之外,其脖子也因為鐵鍊摩擦導致受傷潰爛,唯因屋主白天的時候都外出工作不在家。

觀察狗狗脖子的傷勢 短時間內應無立即危險,並經觀察確定飼主在家的時間,遂與農牧科動保員排定時間進行勸導要求改善。

而飼主表示因為工作忙碌疏於照料,也沒注意到狗狗脖子受傷(毛髮覆蓋),會用鐵鍊豢養也是因為狗狗會有追車追人動作。當下除答應會帶狗狗就醫 
表示會更換合適的胸背帶,也會注意狗狗的飲食問題。當下由市府動保員開立勸導單紀錄處理情況,後續將陸續追蹤改善情況。如果狗狗沒有得到適當的醫療,協會將要求相關單位強行沒入狗狗,並且依據動保法開罰。

處罰 不是唯一手段
溝通/勸導/改善 
才能創造 貓/狗/人 和諧共存的世界

提醒大家
動物保護法
第 5 條
動物之飼主,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。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
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。
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提供適當之食物、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。
二、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、遮蔽、通風、光照、溫度及清潔。
三、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。
四、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、虐待或傷害。
五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。
第 6 條
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
第 7 條
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。
第 11 條
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,應給與必要之醫療。
第 25 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
並得公布其姓名、名稱或照片:
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,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,
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。
二、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,宰殺犬、貓
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。
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,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,
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,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
第 30 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:
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,
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、虐待或傷害,
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。
二、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,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。
三、違反第六條規定,惡意或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
四、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,
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,經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,
屆期未改善。
第 32 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:
一、飼主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,使其飼養之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
、虐待或傷害,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。
二、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飼主棄養之動物。
三、違反第七條規定,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,
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。
四、違反第七條規定,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,
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。
第 33 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除依本法處罰外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令飼
主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得逕行沒入其動物:
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,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、虐待或傷害。
第 35 條
依本法所處之罰鍰,經限期繳納,逾期仍不繳納者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

 

贊助戶名:嘉義市動物守護協會
合作金庫南嘉義分行0640-717-074806(ATM銀行代號006)

協會通訊處及捐贈物資收送處:
嘉義市新榮路35巷20之1號(賴咪莉收)

嘉義市動物守護協會粉絲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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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片來源(Facebook嘉義市動物守護協會相簿)
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media/set/?set=a.652552444777343.1073741878.600470533318868&type=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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